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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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文彬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