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林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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