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玄○○
      黃○○
      P○○
      M○○
      L○○
      O○○
      N○○
      B○○
      R○○○
      K○○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
       鄭國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D○○
原   告 甲○○
      戌○○  應受送
      F○○○
      癸○○
      巳○○
      午○○
      辛○○
      辰○○
      地○○
      天○○
      亥○○
      庚○○
      H○○
      I○○
      J○
      卯○○○
      壬○○
      酉○○
      申○○
      未○○
      乙○○
      丙○○
      丁○○
      宙○○○
      子○○
      寅○○
      Q○○○
      丑○○
      戊○○○
      C○○○
      宇○○
被   告 G○○○
      己○○○
      E○○
      A○○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
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地○○、天○○、亥○○移居美國,未對其為國外送
達,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三日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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