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玄○○
黃○○
P○○
M○○
L○○
O○○
N○○
B○○
R○○○
K○○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
鄭國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D○○
原 告 甲○○
戌○○ 應受送
F○○○
癸○○
巳○○
午○○
辛○○
辰○○
地○○
天○○
亥○○
庚○○
H○○
I○○
J○
卯○○○
壬○○
酉○○
申○○
未○○
乙○○
丙○○
丁○○
宙○○○
子○○
寅○○
Q○○○
丑○○
戊○○○
C○○○
宇○○
被 告 G○○○
己○○○
E○○
A○○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
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地○○、天○○、亥○○移居美國,未對其為國外送
達,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三日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