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林語媃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榮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二、提出被告洪榮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三、具狀敘明借錢給被告之詳細日期、每筆借款金額及何將錢交付被告。
四、補提證物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