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蕭志良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瀅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2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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