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淳昌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聲字第857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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