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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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 許進清 被上訴人 王慶煌 即民安牙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6年11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8日合法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