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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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27號聲請人 葉秀彥 法定代理人 許梅貞
葉佳森 聲請人 張益焜
張瑜庭 張瑜恬 法定代理人 許月貞
張春霖 被繼承人 許竣傑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另許月貞、許 張珈鈺 、 許明光 、 許祐銓 、許梅貞等人所為之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則經本院另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1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聲請人葉秀彥、張益焜、張瑜庭、張瑜恬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9月23日死亡,陳報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竣傑固於106年9月23日死亡,然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即其子女許月貞、許明光、許祐銓、許梅貞均已同於本案陳報遺產清冊,且查無其等有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此有聲請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葉秀彥、張益焜、張瑜庭、張瑜恬均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即均為次親等直系血親,依首揭說明,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從而,聲請人葉秀彥、張益焜、張瑜庭、張瑜恬同於本案所為之陳報遺產清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