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 梁雋霖 即被告被上訴人 梁本元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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