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抗告人 潘家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雅玲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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