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華洪坤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利率計算之依據,即得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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