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聲請人與 石睿宇 、 石玉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金額係請求石睿宇或石玉如給付,或上開二人共同給付?
二、承上,若欲請求石玉如給付,請提出得請求其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