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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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論 即 吳文旦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本院家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吳文旦之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之查覆結果。【貴署前雖提出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惟被繼承人吳文旦係於99年7月10日死亡,當時尚未全面上網公告,未免遺漏,惠請具狀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
二、釋明被繼承人吳文旦死後,仍由全體繼承人無權占用貴署之土地(如提出占用建物由全體繼承人繼承之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