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貴公司主張債務人於112年5月12日遭第三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已係為分期買賣契約書第三條第二項「因信用貶落而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時,...」之態樣,依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惟狀內未有任何釋明資料,惠請補正之。如無法提出釋明,本件僅得聲請核發已到期未清償之債務,惠請提出帳務資料及更正聲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