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 林瑞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請求之電信費用,門號除0000-000000號外,是否包含0000-000000號?
二、承上,若是,請提出與債務人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若否,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三、請提出向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聲請狀僅提出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