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上一人 黃永松 55歲民.代表人共同 蔡振修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AslenpionQuadroStar(+)7台、HandpieceMicrospotTattooStar2個、MeDioStarmixt940pro-v1台、QuadroStar(+)1台等醫療器材及銷售單3張、銷售明細光碟1片、USB隨身碟、銷退貨明細紙本6張,前經扣押在案。然前述醫療器材嗣經送衛生署查驗登記,已合法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扣案之銷售單、光碟、隨身碟等物則與本案無關,當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故依法聲請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復按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扣案之AslenpionQuadroStar(+)7台、HandpieceMicrospotTattooStar2個、MeDioStarmixt940pro-v1台、QuadroStar(+)1台等醫療器材及銷售單3張、銷售明細光碟1片、USB隨身碟、銷退貨明細紙本6張,係警方偵辦聲請人即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99年8月30日分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5樓、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14號2樓等處執行搜索後予以扣押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故前開物品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而予以扣押之物,堪以認定。
(二)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永松雖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於101年8月17日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緩刑
2年,及有期徒刑10月(均為應執行刑)在案,然臺北市衛生局以101年8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7578300號函回覆:關於前述醫療器材是否嗣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仍需衛生署認定等語,有前揭函文附卷可稽,且該案判決尚未確定,若當事人上訴,第二審程序恐有繼續調查證物之必要。故前述物品,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三)綜上,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又若嗣後本院100年易字第124號刑事案件,當事人並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仍得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