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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