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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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五元。
2、郵資:三百七十四元。
3、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4、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
5、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零七百八十六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予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