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子○
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複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蕭淑芳 被告丑○○
丙○○甲○○○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巳○○複代理人寅○○被告卯○○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
乙○○癸○○戊○○己○○丁○○壬○○辛○○庚○○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段正泰五巷兼右八人訴訟代理人寅○○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