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相姦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24日起犯相姦罪,至94年7月8日始由告訴人 高鳳淑 提出告訴,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09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洪碧雀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