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5、6月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55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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