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5月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5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爰依職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