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8月間起至同年9月17日止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318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694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洪碧雀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