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睿儒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0,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