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993號原告 吳宸維 被告鄭 智益 (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 鄭智益 部分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鄭告智益被訴傷害一案,因被告業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