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許敏郎
施麗花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庭維 被告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孔捷皓 被告 馬珂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列被告孔捷皓「兼」為被告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之法定代理人,且列原告許庭維兼為原告許敏郎、施麗花之訴訟代理人;然原告訴之聲明中未見原告對被告孔捷皓有何請求,且未提出委任原告許庭維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均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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