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純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振義佳美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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