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姝禋 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199,316元正未給付,其中191,924元為本金;6,09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姝禋於民國107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22,705元正未給付,其中21,480元為本金;632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姝禋於民國105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223,991元正未給付,其中217,014元為本金;5,68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姝禋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24,976元正未給付,其中24,110元為本金;7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17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924元黃姝禋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計算002新臺幣21480元黃姝禋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計算003新臺幣217014元黃姝禋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7%計算004新臺幣24110元黃姝禋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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