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則元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則元於民國105年6月26日凌晨3時2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告訴人 張淵晸 住處前,見告訴人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登記為峰榮商行,下稱失竊車輛)停放該處,且無人看管之際,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以持鑰匙啟動電源之方式,竊取失竊車輛得手,並供自己代步之用。迨於同日上午6時許,被告駕駛失竊車輛搭載其不知情之配偶 黎玟慧 前往南投縣○○鄉○○巷0○0號順天宮拜拜,嗣因失竊車輛內裝有GPS衛星定位裝置,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許,由告訴人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警員 張耿龍 抵達順天官,發現失竊車輛停放在現場,經警員張耿龍搜尋周邊可疑人員,發覺被告係嫌疑人,警員張耿龍即以現行犯逕行逮捕被告,被告明知警員張耿龍實施逮捕係正當公權力行為,竟假裝要至失竊車輛內拿取物品,並示意其配偶黎玟慧先坐入失竊車輛之副駕駛座,被告隨即進入失竊車輛之駕駛座內且關上車門,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駕駛失竊車輛衝撞警員張耿龍,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警員張耿龍執行逮捕之公務執行,致使警員張耿龍因而受有右小腳擦傷之傷害,被告無視公權力之執行,駕駛失竊車輛加速逃逸,迨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為警利用失竊車輛內之GPS衛星定位裝置,在南投縣○○鎮○○街○○號前,將正在現場自失竊車輛內搬出工具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被告逮捕,當場扣得失竊車輛1輛(已發還)及鑰匙
1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13
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則元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7年3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於扣案物品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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