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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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4年4月4日21時許,在臺北縣○○鎮○○街某工作地點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陳連源 (涉犯酒後駕車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死巷時,不慎撞及 詹昭基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倒車時又撞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甲○○發現上前阻止,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衝撞甲○○,乙○○在場見狀亦上前制止,復為丙○○駕車衝撞倒地,致甲○○受有肘挫傷之傷害,乙○○受有背部、雙膝及右手挫傷等傷害後,丙○○竟未下車查看施以救護,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逸(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並連續碰撞停放路旁之 劉八郎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邵照雄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 湯進松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往大林路轉桃鶯路再轉建國東路方向逃逸,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在同縣市○○○路○○號前,為警據報查獲,經送醫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值為272.2mg/dl,換算酒精濃度呼氣值約為每公升
1.36毫克,案經甲○○、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駕車撞擊告訴人甲○○、乙○○之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惟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94年12月29日進行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94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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