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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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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