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30號原告即債權人SD-3C,LLC(SD3C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RichardHolleman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呂光律師 吳俐瑩 律師被告即債務人曜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庭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8萬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4年6月1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01200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肆拾捌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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