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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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79號原告 葉斯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被告 李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季鴻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婚 字第 479 號裁定(103.12.05)[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婚 字第 479 號判決(104.02.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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