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9號原告 張佳瑜 被告 洪政祥
鄭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