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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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許哲源
許 蔡碧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林芳郁被告 朱雅淳
羅博翰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朱雅淳、羅博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7號案件刑事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