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債權人蘭潭DC-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林銀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銀珍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存證信函回執及債務人林銀珍身分資料,又因債權人請求標的欄位所記載之請求標的金額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債務人林銀珍之所有坐落於嘉義市○○段○○○○號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債務人林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其具狀更正聲請金額,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