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梁喻傑 即永欣電機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本票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愛之味股份│合作金庫商│106年6月27日│未記載│11,130元│MG0000000│受款人:永│││有限公司(│業銀行東嘉│││││欣電機行│││負責人:陳│義分行││││││││冠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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