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4款亦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補正對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起訴,記載被告為民進黨黨主席,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請原告就其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應受送達之住所或居所,予以補正。
三、原告於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萬2,000元,請原告補繳。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妍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