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黃綉雰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 劉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