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雅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除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4所載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2年4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