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己○○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王俊翔 律師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
林銘龍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另被告陳稱如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提前給付,需扣除貼現率後,始為原告所得領取之金額,是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儘速補正說明該計算式並以附表方式補正到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