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 歐吳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理由欄中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歐吳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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