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周慧娟
       周慧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
被   告  沈萬子
       沈萬益
       沈嘉文
       沈嘉凱
       沈聰文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秀皇
被   告  沈慶基
       沈麗美
       沈麗秋
       沈林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052元(計算式:宜蘭縣
○○鎮○○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
平方公尺×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232.4平方公尺=1,533,840
元;同段238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48元/平方公尺×
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24.08平方公尺=78,212元,以上合計
為1,612,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