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觀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聲請人擔任第三人 羅繼宗 債務之保證人,主債務已逾期未清償,該主債務之債權人既係高雄縣農會,則為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金融機構,聲請人雖於聲請狀內陳明已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於上開保證債發生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已更易為高雄縣農會,因查高雄縣農會並未參與此次協商,若聲請人已對高雄縣農會負保證清償責任,則應補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高雄縣農會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債務協商,爰依上開規定命補行協商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羅繼宗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因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目前之狀況?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若聲請人已負保證清償責任,請檢附下列文件,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高雄縣農會: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
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6.每月扶養羅 張玉燕 3276元、 羅書婷 6500元、 羅建佑 6500元、 林予涵 982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 羅張玉燕 、羅書婷、羅建佑、林予涵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羅淑慧 、羅繼宗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羅書婷、羅建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原提出契約已屆期,如有續租,請提
出「新」租賃契約書),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7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聲請人及配偶膳食費、衣物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遺產稅繳交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3551-JD號行照影本。
14.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喜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提出清償證明資料影本。
15.請釋明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
1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