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及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點第2項參照)。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為1日。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又依刑法施行法第3之1條第3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時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7月1日前│95年7月21日│95年10月26日│95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偵字│彰化地檢95年偵字││度及案號│字第3348號│字第3348號│第10925號│第10925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訴字│彰化地院95年訴字│彰化地院96年易字│彰化地院96年易字││法院、案號│第1675號,95年11│第1675號,95年11│第489號,96年7月│第489號,96年7月││及判決日期│月2日│月2日│6日│6日│├─────┼────────┼────────┼────────┼────────┤│判決確定日│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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