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
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王國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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