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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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
設法定代理人瑪喜樂住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於民國(下同)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四設立許可有案,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彰府社殘字第八六00一號准予立案。本院登記處於五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一冊、第六頁第三號)。因捐助章程僅設董事七人、董事產生之方法並不周延,原訂之組織亦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又不具備,已無法因應社會變革及需求,亦難以發揮教養身心障礙者福利事業及促進其就業之宗旨,乃提請第十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