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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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