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八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判決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