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虎尾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介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坤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坤銘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狀當事人欄債權人名稱與聲請狀尾印文及所附組織報備證明所載不符,請更正。(二)請提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介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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